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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明确了!这些医疗服务价格调整

河北省医疗保障局、河北省卫生健康委员会最新发布关于调整部分医疗服务项目价格的通知

(原文如下)↓↓↓

关于调整部分医疗服务项目价格的通知

各市(含定州、辛集市)医疗保障局、卫生健康委(局),雄安新区管委会公共服务局,省本级医疗保障经办机构,省直各医疗机构:

根据国家医保局等八部委印发的《深化医疗服务价格改革试点方案》文件精神,在成本测算、专家论证的基础上,决定有升有降调整部分医疗服务项目价格,提高体现医护人员技术劳务价值的医疗服务价格,同时降低设备物耗占比高的检查和大型设备治疗价格。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调整内容

(一)提高“知名专家诊察费、新生儿护理、肌肉注射、静脉注射、静脉输液”项目价格,废除项目“小儿头皮静脉输液”(项目编码120400007)。

(二)“磁共振扫描(MRI)”(项目编码2102)类项目,主项目下设分项,明确场强及收费标准。

(三)修订“磁共振扫描(MRI)”(项目编码2102)类项目内涵为“含提供符合检查检验结果互认要求的数字影像存储、实现患者离院后在线获取查阅下载,含冲洗、数据存储介质。不含胶片”,医院不能提供数字影像服务减收20元,实体胶片费用需在患者知情同意、自愿选择的前提下收取。

(修订后项目内涵适用于已开展数字影像服务的医疗机构,其他医疗机构在开展数字影像服务前仍执行修订前项目内涵。)

(四)降低“磁共振平扫、磁共振增强扫描、脑功能成像、磁共振心脏功能检查、磁共振血管成像(MRA)、磁共振水成像(MRCP,MRM,MRU)、磁共振波谱分析(MRS)、磁共振波谱成像(MRSI)”部分场强及“正电子发射计算机断层-X线计算机体层综合显像(PET/CT)”项目价格。

调整部分医疗服务项目价格见附件。

二、医保支付

调整后,知名专家诊察费医保报销标准,省级由现行14元调整为40元,市级由现行9元调整为36元,其他医疗服务项目按原医保类别管理,各统筹区按本地医保政策同步给予支付,并做好本统筹区医保支付政策和医疗服务价格调整的衔接。

三、知名专家需具备的条件

(一)知名专家需满足以下基本条件:

1.理论基础扎实、临床经验丰富、医疗技术精湛、医德高尚,具有较强的疾病判断力和鉴别力;

2.在当地社会有相当知名度,且固定时间出诊的在职或返聘医生;

3.任主任医师专业技术职称且满5年以上。

(二)除满足以上基本条件外,同时还需具备以下条件之一:

1.获得二级以上(含)专业技术级别;

2.获得博士生导师资格;

3.获得国家“国医大师称号”,获得国家或省“名中医”称号;

4.享受国务院和省政府“特殊津贴”。

知名专家每半天每诊室接诊人数一般不超过12人,接诊时间一般不少于20分钟,大型设备检查阳性率不低于75%。

新申报知名专家按以上标准评定,对现有知名专家,本着政策延续的原则,只调整价格,不重新进行评定。新申报知名专家由医疗机构进行资质审核后报同级医疗保障局和卫生健康委员会备案。医疗机构须公示本院知名专家名单,接受群众监督。

四、相关要求

(一)强化组织领导。各单位要高度重视,提高思想认识,强化组织领导,做好部门协调,认真组织实施,保证政策落地。

(二)做好监测评估。各医疗机构要及时掌握调整价格后医疗服务质量状况,加强对医疗质量指标及知名专家诊察费运行情况的监测,及时发现和妥善应对执行过程中的新情况、新问题。

(三)积极宣传引导。各医疗机构要严格按规定执行明码标价和医疗费用明细清单制度,通过电子显示屏等多种方式向患者公示医疗服务价格,自觉接受社会监督,及时回应社会关切,并做好医药费用变化分析,有效减轻参保患者负担。

(四)加强督导检查。各市医疗保障局要切实担负起统筹协调和督促指导责任,健全常态化日常监管机制,加强监督管理和督导检查,及时跟踪政策落地实施情况,适时开展督导考核。

本通知自2023年2月1日起执行,医疗机构贯彻执行情况及执行中遇到的问题,请及时向省医疗保障局、省卫生健康委员会反馈。

河北省医疗保障局

河北省卫生健康委员会

来源:冀时客户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