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文转自:中国医药报
(上接B1版)
《通知》指出,医疗器械注册人/备案人、生产经营企业和使用单位应于今年6月底之前完成自查,将自查表报所在地相应监管部门;鼓励医疗器械生产经营企业借助第三方检查机构力量,共同分析排查风险隐患;鼓励企业通过开展内部培训,参与省级药监局、协会举办的相关培训等方式,切实提升自身质量管理能力,全面加强主体责任落实。
《通知》明确,药品监管部门要对企业的自查报告进行审核,分门别类深入梳理排查风险隐患,对存在问题的企业有针对性地开展重点抽查和飞行检查,力求让监管跑在风险前面;要加大对企业关键岗位人员的培训力度,帮助企业提高质量管理水平和安全风险防控能力。此次排查整治工作延续“风险清单销号制”,对发现的风险隐患实行清单管理并逐一销号。同时,创新工作方式,首次提出“合规承诺制”,在检查中被责令停产停业的企业,经监管部门体系核查合格后,企业法定代表人须作出合规承诺,方可恢复生产经营。
此次排查整治工作是药品安全专项整治行动的重要组成部分,也是今年医疗器械监管工作的重点。《通知》强调,各级监管部门要高度重视此次排查整治工作,深化风险管理意识,采取更加有效措施,落实属地监管责任;完善监管机制,拓宽发现问题渠道,开展风险会商,及时研判风险;加强与公安、卫健、工信、医保、网信、市场监管等相关部门的协调配合,形成监管合力,确保工作取得实效。 (闫若瑜) 2022第三十四届上海国际医疗器械展览会